荼蘼花 发表于 2017-8-24 14:49:27

岑溪市马路镇一女子为收“买路钱”坐路中挡道, 原因是....

郑大妈认为林场老板修路占用了她家的自留地,因索取补偿未果,她坐在道路中间阻止运输木材的货车通过。货车司机劝说无效,情急之下把郑大妈拉到路边,造成郑大妈受伤,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闹到法院。日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网络配图)
求偿不成大妈坐路中挡道郑大妈是岑溪市马路镇村民。几年前,附近的林场老板在她家房屋旁修了一条运输木材的道路。郑大妈认为这条路占用了她家的自留地,于是多次跟林场老板沟通协商,要求林场老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遭拒绝后,郑大妈多次到村委会找村干部反映情况,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村干部一直没有给她一个满意的答复。每天看着林场运输木材的车辆从自家旁边经过,而自己提出补偿的要求一直未能如愿,郑大妈愈发不满。冥思苦想后,她想到了一条“自救”的法子。
2016年12月9日下午,郑大妈坐在自家门前“守株待兔”。看到一辆满载木材的货车经过,她冲到路中间坐下,逼停了货车。货车司机陆某、旷某下车一探究竟。郑大妈说:“快打电话给你们老板,如果他今天不给占用我自留地的补偿金,我就不会让开!”
陆某、旷某说,他们只是打工仔,没法解决这件事,让郑大妈直接找林场老板商量解决。这车木材要及时交给买家,如果耽误了,老板会扣他们的工钱,请求郑大妈不要为难他们。
郑大妈不为所动,坐在地上不肯让步。好言相劝无效,急着运木材的陆某、旷某一合计,决定将郑大妈拉到路边,遭到郑大妈激烈反抗。陆某、旷某便强行用力将郑大妈拖到了路边。拉扯过程中,郑大妈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事后,郑大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治疗,住院16天,花去医药费5756元。
调解未果诉至法院索赔偿
郑大妈出院后,岑溪市公安局马路派出所多次组织郑大妈和陆某、旷某调解协商赔偿问题,但双方分歧过大,一直没能达成协议。

最后,郑大妈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旷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万余元。

庭审时,郑大妈说,她坐在自家山地的路中间不让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时,陆某、旷某在林场老板未到场的情况下,不顾她年老体弱,强行将她拖到路边,致使她的臀、背部多处擦伤,陆某、旷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收费票据等证据。

陆某、旷某辩称,郑大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发道路占用了她的自留山地。他们开车经过该路段时,郑大妈无故阻拦,郑大妈有错在先。他们只是将郑大妈拉到路边,并未对她造成伤害。郑大妈受伤,是她自己不断挣扎造成的。
陆某、旷某还认为,在郑大妈所提供的证明医疗费支出的单据中,有部分是属于治疗自身原有的颈椎病、骨质增生等老年疾病的支出,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
陆某、旷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郑大妈的诉讼请求。
历经两审合理损失获赔偿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陆某、旷某与郑大妈发生纠纷后,二人在郑大妈不听劝告的情况下,强行将她拉到路边,造成郑大妈身体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陆某、旷杰的行为属共同侵权,对侵权之债负连带清偿责任。郑大妈与他人因道路占用其自留地发生纠纷,理应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但她却坐在路中间不让他人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显然不妥。在陆某、旷某将其拉出路边过程中,郑大妈不断反抗,对本案造成的后果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陆某、旷某所提出的郑大妈主张的医疗费中有部分是治疗自身老年疾病支出的抗辩理由,因二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郑大妈医治自身原有疾病花费了多少,法院确认该费用应为郑大妈受伤住院期间所花费用。

法院认为,郑大妈主张的5756元医疗费,有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为证,依法予以认定。郑大妈未能提供陪护人员即她儿子所从事工种的证明材料,应按一般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4684元1年计算,16天的陪护费应为1958元。郑大妈的住院伙食费按照100元1天计算,16天的伙食补助费应为1600元。500元营养费是根据医生建议的,郑大妈的该诉请较为合理,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共计9814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陆某、旷某承担70%的责任,郑大妈自担30%的责任。岑溪市法院一审判决陆某、旷某连带赔偿郑大妈6870元,驳回郑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郑大妈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瓜多过菜 发表于 2017-8-28 17:34:05

维权要依法,不然得不偿失。

9527 发表于 2017-8-29 13:53:34

拦路不可取,自己违反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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