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出口气,四男子南渡砍人致残
本帖最后由 梅自苦寒来 于 2015-7-29 08:23 编辑为了替女朋友的堂弟出头,一男子纠集“兄弟”一起“教训”对方,造成对方一人重伤,四男子因此被逮捕。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四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
被告人李某东的女友莫某因其堂弟被同校的学生梁某甲打了一拳头,便找李某东要求其出面教训梁某甲。2014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莫某发现梁某甲在岑溪市南渡镇南渡街某茶饮店饮茶,便打电话告知李某东。李某东即纠集被告人李某等人驾车去到茶饮店与梁某甲、李某乙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李某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准备打架,被双方的人分别制止,后双方约定于当天晚上八时正在南渡镇转盘附近打架。 之后,李某与李某东商量决定纠集被告人罗某及吴某人晚上去南渡街殴打李某乙,并准备了刀具和铁管。晚上8时许,李某等人驾车去到南渡街,经寻找并确认李某乙在茶饮店后,李某、李某东、罗某、吴某等人便冲入茶饮店,李某等人使用事前准备的刀具、铁管对李某乙的头部、手部等部位进行砍打,罗某、吴某见到与梁某甲在一起的李某甲逃走即上前追打。李某乙被砍致倒地后,李某、李某东、罗某等人即逃离现场,后将刀具和铁管丢弃在路边。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东、吴某、罗某伙同他人持刀等械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分别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李某东、吴某、罗某共同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李某东是纠集者、提议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东属罪责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突然想起一首歌“爱情是个什么东西?让人迷茫让人醉啊!”
这样就悲剧了
后生仔http://www.077455.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01.png法制社会。多让更多后生仔人受多点教育文化吧
思想不成熟
意气用事
当今社会,没两招难走路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