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大佬 发表于 2015-8-28 21:20:14

钱财露眼 引狼入室

          俗话说:“钱财露眼,容易引狼入室。”最近,岑溪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于被害人在借钱给别人时,暴露了钱财的存放位置而引起的入户盗窃案。




       2013年12月8日中午,岑溪被告人钟某趁邻居梁某家里没人之机,从大门左边的前窗爬入屋内的房间,将梁某房间内的木箱锁撬开,将夹在书本内的现金46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将所盗现金退赔给被害人梁某。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1000元。    当侦查机关问及钟某如何得知梁某藏钱的位置时,钟某回答是因为之前因经济困难向梁某借过钱,梁某从木箱拿钱借给她之机而得知。本案中,钟某不但没有滴水之恩,以涌泉相报,反而以怨报德,得到其应有的惩罚。    这个真实的案例告诫我们,钱财不可露眼,以免引狼入室!而且借钱给人,也要看清楚人品!


玲玲的爱 发表于 2015-8-28 22:07:27

460也盗?

同心美食 发表于 2015-8-29 13:13:59

贼真笨还是假笨啊?反正都入室盗窃了,怎么光拿这460?不顺手牵羊拿点别的啊?这是有多么缺钱啊http://www.077455.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14.pnghttp://www.077455.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14.png

秘密园林 发表于 2015-8-29 18:00:03

小偷也这么容易知足的:lol

菲辉莫属 发表于 2015-8-30 11:45:48

现在的人啊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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