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巧妙调解一起养殖合同纠纷
最近,岑溪法院糯垌法庭启动应急措施,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养殖合同纠纷案,避免了可能出现鸡成群饿死的恶性事件发生,将养殖业公司与养殖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2015年5月13日,原告岑溪市某禽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某签订了代养肉鸡合同书,被告交纳押金15000元;原告有偿提供鸡苗、饲料,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到期保价回收肉鸡。期间,原告供应3900羽鸡苗并定期提供饲料给被告。2015年9月4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欲回收全部合格鸡,因作为养殖户的被告要原告方退回押金方可回收肉鸡。被告的无理行为导致原告方计划内供货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9月9日,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90032元损失。 法庭立即与被告进行电话联系,被告提出,其并没有不让禽业公司回收肉鸡,只是公司对死鸡、病鸡只字不提,目前因病致残的鸡很多,损失全部由养鸡户担,连押金也要亏损掉,被告认为不公平。 法庭由此对事情作了进一步的了解,当前,作为被告的养鸡户因不合格鸡多、并且鸡在90日前曾大批量发病导致死鸡。死鸡、病鸡数目无法落实和如何抵偿公司均没有回应,被告因此提出由原告退回押金才让回收肉鸡,担心鸡捉去后再无望收回押金。双方进行着拉据争执中,公司坚持按合同办事,被告比照邻居养殖户情况认定押金都亏空了,要求先退回押金。双方发生纠纷后,9月6日,原告就停止向被告供给饲料,被告养殖的近3000只出栏鸡于是开始挨饿。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原告停止供应饲料导致鸡死亡,扩大双方的损失。法庭决定通知双方到来进行诉前调解,化解纠纷。 法庭庭长和立案法官一起认真仔细的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仔细分析案件的成因、过程,征求各方意见。公司方坚持按合同办事,养鸡全过程没有任何意外,任何损失都是养殖户方担责任。被告方认为其养殖的出现大批死亡,公司没有尽到技术指导的义务,而且又超过的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收肉鸡,造成了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双方针锋相对。法庭庭长和立案法官适时从中调停,分开争得面红耳赤的双方,分别同原告方的法律顾问,与被告方同来的退休老师就一个个法律疑问解释、沟通,并提出,当务之急是如何面对现状、决不允许因停止供应饲料导致肉鸡大量死亡,合同的履行、解除之类属于谁的责任问题要放下今后再作处理。 双方都接受了法庭的意见,但双方因就几天鸡不喂养空腹如何处理问题又产生的极大分歧。在法庭据理力争的建议下,公司同意每鸡空腹计一两补肉。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如下:一、甲方(公司)在2015年9月9日晚到乙方(温某)代养的山地按合同约定收取肉鸡,所收的每个空嗉鸡加计一两重量,其他不空嗉鸡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双方签名确认2015年9月9日晚存在山地上的病鸡和死鸡的数额;二、对代养肉鸡中双方的损失、乙方所交的押金、造成损失的责任分担等纠纷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至此,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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