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四人以做法事为名,上演“调包计”被判刑
利用老人和妇女的迷信心理,以帮助其做“法事”送走灾难为由,将被害人的现金和存折调包盗走。近日,岑溪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一万到八千元不等。 今年2月9日下午2点,被告人李某强、陈某群、黄某明、苏某养经事前合谋后,在岑溪市波塘镇物色到一名妇女董某葵作为犯罪对象。黄某明扮演“风水先生”,其他人在旁边煽风点火,以该妇女的儿子被“阴人”缠住为由,要求该妇女拿钱出来做“法事”以送走“阴人”。在做“法事”过程中,四人趁机调包盗走了该妇女交出用于做“法事”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20000元及一本内有10318.6元的活期存折。并从董某葵口中套问出了存折密码。随后,李某强驾驶摩托车搭载苏某养去到银行营业部,由苏某养持该存折领取了10000元。四人每人分得7 500元。 此外,同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强、陈某群、黄某明经事前合谋决定后,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在岑溪市北环大道原松香厂东门附近处,将被害人覃某珍老人交出用于做“法事”的用黑色塑料包袋装的8 400元调包盗走。李某强、黄某明、陈某群每人分得2 8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采取调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均依法应分别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四被告人是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的作用,均是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有的人会认为四被告人欺骗了两被害人就应该是诈骗罪,其实不然。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因为被骗而处分财产。该案中虽然四被告人共谋布下骗局,但是两被害人均没有把现金和存折交付给四被告人的意思,而是四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秘密“调包”把现金和存折盗走的。因此,四被告人应成立盗窃罪。:L:L:L
:L:L:L:L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