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之夭夭 发表于 2015-10-10 17:26:12

岑溪靓仔看多港片了,学人家去酒吧砸场

本帖最后由 梅自苦寒来 于 2015-10-11 08:08 编辑

          十一假期里最火的电影是哪一部?估计大家都会答:《港囧》!


    电影给大家带来欢笑之余,更多的是勾起了大家关于老港片的许多记忆。    本人作为港片资深(重度中毒)影迷,从小便深受港片的影响,常模仿香港警察说:“你可以不说话,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遭到小伙伴们无情嘲笑。

    还好我的港片后遗症只是引来嘲笑,未曾闯下大祸。而岑小溪的一位放荡不羁少年,却模仿香港警匪片与“大哥”在酒吧砸场子。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请看案例:    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容易受到不良影响,染上恶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岑溪市有一个未成年人跟着他的“大哥”不但进入酒吧,还故意毁坏酒吧内财物。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未成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杨某某等人去到岑溪市区某酒吧饮酒,陈某等人要求酒吧免费送啤酒而酒吧老板不同意时,陈锋即指使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将某酒吧卡座上的玻璃八角杯、鸡尾酒圆形酒杯、鸡尾酒高脚杯、收银标识牌和楼道的灯箱等物品砸烂。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物品损失价值为2 20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在岑溪市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民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积极的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因涉未成年人,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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