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卖方亲戚无理拒搬
岑溪市民王先生购买了岑溪市内一栋房屋,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却遭遇卖方亲戚无理拒搬,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搬离该房屋。最近,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 2013年8月,王先生购买了叶某生所有的一栋房屋。2014年5月28日,叶某生将该处土地变更登记到王先生名下。该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变更过户,叶某生亦愿意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到王先生名下。但在房屋交易后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居住在该房屋一楼的叶某生的同胞哥哥叶某洪一家却一直拒不搬离。无奈之下,今年4月23日,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搬离该房屋,把土地及房归还给原告使用。叶某生作为该案第三人。 法庭上,被告叶某洪辩称,讼争的房屋是他与叶某生共同所有的,叶某生出售此房屋并没有取得他同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讼争的房屋的原土地证及房产证均登记在第三人叶某生的名下,应属第三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第三人将该宗土地及房屋转让给原告,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到原告的名下,原告对第三人转让的土地已拥有使用权。虽然房屋产权尚未变更过户到原告名下,但第三人在转让合同中亦明确连同土地及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付清了房地产转让价款,且第三人亦同意将房产权变更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叶某洪辩称该处土地及房屋是其兄弟共有的,第三人出售此房屋并没有取得共有人叶某洪的同意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虽提供了证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在原告要求搬出上述讼争的土地及房屋后,被告拒不搬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搬出讼争房屋并归还土地及房屋给原告,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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