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支票遭退票 货主起诉讨货款
冯女士向岑溪某陶瓷公司供应货物后,收到了该公司出具的四张支票。不料,冯女士到银行兑换其中三张支票时却遭到退票。多次催讨货款未果后,冯女士来到岑溪法院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据冯女士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其多次向岑溪某陶瓷公司(以下称陶瓷公司)供应钾钠砂共价值1164423.39元。陶瓷公司向其出具了四张支票。冯女士先后三次到银行兑款,三张支票均被银行告知为无效票据,予以退票。第四张支票她没有到银行兑款。多次催讨货款未果后,冯女士遂向岑溪法院起诉要求陶瓷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法庭上,陶瓷公司承认有欠冯女士的货款,但在货款金额上有异议。该公司辩称四张支票中有两张支票是重复开具的,是在前一张金额为296816元的支票遭退票后,再开了金额相同的新支票来替换,只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而没有将旧支票收回。两张支票对应的是一笔为296816元的货款。所以,所欠货款金额应为867607.39元。但陶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陶瓷公司的说法,冯女士并不认同。她提供了一张材料收单凭证的照片,以证明其中一笔货款是595632.27元,陶瓷公司是根据该凭证先后开具了两张金额同为296816元的支票。 究竟是不是同一笔货款重复开了两次支票?受理该案的法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理。为查清事实,岑溪法院根据冯女士申请责令陶瓷公司提交在其控制之下的双方交易的对账单以及收货凭证等,但陶瓷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共计867607.39元。但被告主张两张支票对应同一笔货款,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交易的对账单和收货凭证等在被告控制下后,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四张支票金额的货款为真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164423.39元。 判决作出后,陶瓷公司不服上诉。近日,梧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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