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妇女也受法律保护,你们男人不要乱来
本帖最后由 梅自苦寒来 于 2015-11-7 10:52 编辑岑溪市一男子明知一妇女是精神病者,为了满足其个人的淫欲,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近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水汶镇,途经南渡镇吉太社区白霜涧景区附近路段时,遇见精神不正常的妇女陈某某在路边闲逛。陈某某要求被告人搭她去南渡镇盘古村,而被告人搭陈某某往水汶镇。当车辆行至吉太社区围儿岭路段时,周某停车,后与陈某某去到路边一废旧纸厂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陈某某是精神病患者,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这规定,认定强奸罪构成关键不是采取什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是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患精神病的妇女在发病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是丧失辨认能力的,所以行为人明知或者明知可能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周某从陈某某的一系列行为,应当知道陈某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但其为了满足其个人的淫欲,抱着侥幸的心理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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