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青年 发表于 2016-3-23 01:45:49

学生假币买烟致老太追人摔亡 法院判担责六成

18时30分讯中学生上课期间离校,拿假币去买香烟,结果和看店的老太太起了争执,老太太不幸摔倒身亡。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纠纷案,判决三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事故的六成责任。  三学生拿百元假币去买烟  2015年1月14日下午,重庆市丰都县某中学学生小兵向学校请假,出去取东西。  就在小兵返校的路上,他碰到了翻墙出校的同学小东和李凯。李凯说自己有一张100元的假钞,提议一起去把假币用了。  三人拿着假钞,来到了一家小卖铺门外,见店内只有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看店,三人决定就在该店下手。  “老板,给我一条烟。”小东进了店,提出买10元一包的香烟一条。老太太游芳从隔壁店铺借了一条烟拿给小东,还送了小东一包糖果。  小东拿到烟和糖果,将假币丢给游芳后就往外跑。游芳发现是假钞立马追了出去,抓住了跑在最后的李凯,要他交出小东。  游芳拉着李凯,给儿子打电话求助。李凯心慌,便用右手拍打游芳抓着他的左手。挣脱游芳后,李凯往河坝跑,哪知刚跑出几米就听见后面扑通一声。他回头一看,发现游芳摔到公路的水沟里了。  游芳被送医治疗,后因重型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三学生家长根据调解协议,先期支付赔偿费用10万元。同年1月29日,游芳亲属将三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丰都县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8万余元。  法院判学生法定代理人担六成责任
  诉讼中,三学生的法定代理人辩称用假钞购买香烟的行为只侵犯了游芳的财产权,并未侵犯其人身权,该行为不必然导致其死亡;学校在本案中未尽管理职责,也该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游芳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违反相关规定,不顾年龄追赶学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丰都县某中学明文规定,学生从早上进校后至晚自习放学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出校,不准翻越围墙出校。而小兵请假事项,也已记载在该校《事假出校登记薄》中,因此,学校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李铠等三人未直接对游芳的生命健康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三人的违法行为与游芳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游芳系年满66周岁的老人,其在发现被骗后追赶出去的行为,与其年龄及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在追赶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不慎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相 应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三学生及其代理人承担游芳死亡事故的六成责任,赔偿游芳亲属14.6万余元,某中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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