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薪又失踪,承包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6月10日至9月30日,有着一手古建筑修复技艺的江西省赣州市农民工温某仁带着同乡三人组团来到岑溪市,跟随同乡包工头龚某香参与岑溪市樟木古街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完工后,龚某香尚欠温某仁等四人工资50000元就玩起了失踪。温某仁向承包工程的老板讨要血汗钱,承包老板借故推托。他求助当地劳动部门,因龚某香下落不明,劳动部门也无计可施。四处求助无果又身处异乡的温某仁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于2015年4月28日到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龚某香及工程承包方老板支付工资款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龚某香雇请原告等人当技术工人并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5000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被告龚某香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被告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将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龚某香。承包方应对龚某香拖欠原告等人的劳动报酬50000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在主办法官不懈努力下,承包方的负责人终于主动履行义务,“江西老表”温某仁顺利拿到自己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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