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中医医院原院长收受贿赂28万元获刑3年2个月!
正义网梧州4月29日电(通讯员 谢子琳) 4月27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岑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岑溪市中医医院原院长被告人林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利用其担任广西岑溪市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医疗设备供应商及工程承建商谋取利益,分两次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8万元。
2009年末,岑溪市中医医院对住院楼洁净手术部与ICU重症监护中心净化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净化系统项目)进行招投标。医疗设备商杨某向林某表示其代理“申菱”品牌的净化系统产品,能够承接该项目。双方经商谈后合意。在该项目招投标建设中,林某利用其任该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并在该项目的施工和付款环节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配合。净化系统项目接近完工时,林某收受杨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8万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岑溪市中医医院门诊医技楼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商人余某某知情后,找到被告人林某要求承包该工程,林某表示可以参加招投标。余某某即与他人合伙,挂靠岑溪市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招投标,获得该工程项目承包权。2013年初,岑溪市中医医院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建方预付工程款200万元后,余某某送给林某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岑溪市中医医院院长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了受贿罪,且属于受贿数额巨大。由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认罪,且退出全部赔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上述。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当地法院宣判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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