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事 发表于 2016-6-3 18:51:23

惨!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广西柳江90后男子蒙某与女友丽丽(化名)分手了,但是分手没多久他想与前女友恢复男女朋友关系,但遭到丽丽的断然拒绝。后来竟闯入丽丽家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果惨了,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是已经分手的男女朋友,还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应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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