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假离婚”,但丈夫有新欢后不认账了!
王女士和韦先生1981年登记结婚,双方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2003年,韦先生想再买一套房,为了少交税款,他就跟王女士协商好后办理了“假离婚”,即法律上已经离婚,但实际上两人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然而在2012年,王女士发现韦先生有了新欢,难受的她将韦先生告到青秀法院,要求赔偿身体及精神损害共10万元。但韦先生表示两人并非为购房假离婚,而是因矛盾离婚,自己已经单身。法院审理后,最终也认定了两人离婚的事实。而根据相关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他们已经于2003年离婚,王女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并不支持……假离婚有风险,要离需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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