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某男子非法配制黑火药4.06千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为方便开采石料,蔡某非法配制黑火药。经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蔡某在岑溪某石业公司负责石料开采工作。为方便石料开采,2016年10月21日,蔡某和黄某(在逃)在位于岑溪市波塘镇某矿山附近的空地上,让矿山工人使用自行采购的木炭、硫磺等物配制了一批黑火药。蔡某让工人刘某(另案处理)使用配好的黑火药对矿山石头进行爆破。同月30日,辖区派出所在对该矿山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搜出黑火药4.06千克。后经鉴定,查获的黑火药中检出硝酸钾、炭粉及硫磺,系爆炸物。
得知自己指使他人配制黑火药的事实被公安机关知悉后,蔡某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制造黑火药的事实。
法院审理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指使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黑火药共4.06千克,并使用黑火药对矿山石头进行爆破,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蔡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蔡某指使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黑火药共4.06千克,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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