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岑溪木工左手掌不幸被锯断,雇主负7成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梦想之家 时间: 2015-10-5 19:55
标题: 岑溪木工左手掌不幸被锯断,雇主负7成责任
岑溪一界木工人在工作中不幸被锯断左手掌,与雇主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工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把雇主告上法庭。最近,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4年6月10日,徐某经黎某钊介绍与黎某钊及其妻子陈某贞一起到张某的木材界板厂工作。三人均在张某家用餐和住宿,员工工资报酬按完成界板工作每立方米计人民币120元支付。今年2月4日9时许,徐某在为张某界木板作业时被锯断左手掌,即被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治疗12天,用去医疗费用10118.83元。张某为徐某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5889元。
徐某出院后与张某发生经济赔偿争议,在6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2706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黎某钊为被告参加诉讼。
“我一只手掌都没了,被告只却愿意赔我三万块,这让我今后怎么生活啊,我还有一对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的。”法庭上,原告徐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我将界板工作发包给黎某钊,是黎某钊自己找原告来帮工。”被告张某在庭上反驳道,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当由被告黎某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被告张某雇请从事界板作业的雇员,原告是提供劳务方,被告张某是接受劳务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是在为被告张某界木板作业时被锯断左手掌,对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为原告雇主的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主要的即70%民事责任;原告从事界板作业,自己没有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对其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次要的即30%民事责任。被告张某驳辩其将界板工作发包给被告黎某钊,原告是被告黎某钊雇来帮工的工人,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均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黎某钊不属适格当事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053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70%即77374元、由原告自负30%即33161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及被告张某在本案中所负的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其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扣减被告张某已支付的5889元,被告张某还应支付81485元给原告。
作者: 小时光 时间: 2015-10-5 20:08
为什么不是全责
作者: 北林01 时间: 2015-10-6 09:26
木工自己没有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作者: 红米哥 时间: 2015-10-6 13:28
危险工作波
作者: 秋风威武 时间: 2015-10-7 10:48
支持法院的判决,这帖子也是一次劳动法的普法教育。。。。。。
作者: 一笑奈何 时间: 2015-10-7 16:10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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