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从天而降的判决书。。。。。。 [打印本页]

作者: 稍微    时间: 2016-7-27 14:52
标题: 从天而降的判决书。。。。。。
陈梦                                                                                                                 
本网讯,  7月20日
  本只是一个普通经济纠纷案,正常开庭就可。奇怪的是被告六人全都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就直接宣判的案子?!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走访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院应该是体现公平公正的,但此次事件记者却发现了,有悖法院公平公正原则!

    事情的起因是两份借款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第一份借款:潘杰、王俊杰向许秀丽借人民币1,500,000元整,借款期限是从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十五时归还。第二份借款:王俊杰、潘杰向张永借3,00 0,000元整另外借款期限从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3月16日十五时前归还,借款约定以上款项已打入我指定的账号,如不按期归还,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借款人:潘杰、王俊杰 身份证号:211302196807301629、210281196803214332.担保人:刘彩云、仇欣身份证号:2113196410241024006、211302196708070423.

以上两笔借款约定,如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用财产作抵押,被告潘洪凯、刘彩云、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仇欣为该借款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本金400,000元,余款2,600,000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张永为原告,起诉被告潘杰、王俊杰、潘洪凯、刘彩云、仇欣、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朝双民四初字第00228号判决:被告潘杰、王俊杰偿还借张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潘洪凯、刘彩云、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仇欣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后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已经不在王俊杰名下,而是由赵龙购买,并支付30,000,000元,至此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已属于赵龙的财产。王俊杰所借的款项是由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做担保,在赵龙收购此公司之前王俊杰已经抵押担保。等于赵龙是被欺骗被担保。不应承担此责任!



在被告的同时潘杰和仇欣已经到朝阳市商业银行还款1,500,000元,在起诉的过程中,张永不承认已经支付还款1,500,000元,要求再次还款,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提供支付1,500,000元汇款凭证以及180,000利息银行汇款凭证的证明。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却不采纳,法院都是讲究证据,为什么在有证据的情况下而不予采纳,法院的责任在哪里?法院的天平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可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只采纳原告张永证据证词。被告的证据证词却置之不理?!为什么?有什么不可言说的秘密还是幕后有重大隐情!



被执行人潘杰、王俊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到被告担保人被执行人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在北票市财政局有补助资金3,000,000万元整。于是2015年4月1日法院给北票市财政局送达了(2014)朝双执字第0018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北票市财政局协助将被执行人朝阳蘑王食用菌有限公司补助资金3,000,000元被扣留,以上系工厂蔬菜等育苗中心建设补助资金,国家规定专款专用。有哪条规定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可私自冻结此款项!法大于人情?还是法院是属于某人的权仗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鉴于以上事实情况,望法院尊重法律,还事实以真相还清者以公道。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希望法院澄清淤宇,并期待此冤案早日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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