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莫某于2011年1月30日到岑溪市某混凝土公司当保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则口头约定按月结算。莫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直至2016年6月24日被无故辞退。为此,莫某在同年的7月7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共26840元。2016年11月7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莫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934元。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在2016年11月29日诉至岑溪法院,认为不应支付该笔补偿金。
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法官主持调解,莫某和该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给莫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