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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解答:商铺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转租,房东应不应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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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30 19:03: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哇,原来商铺的租赁问题还有那么多法律“奥秘”在里面!
             施某是岑溪做服装生意的商人,2010年9月13日,租赁杨某所有的房屋铺面,同年9月13日支付房屋租赁押金36000元。租赁期满后,施某续租杨某的房屋,2013年10月1日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19000元;押金36000元,该押金在协议期满时,乙方履行其所有义务后,甲方一次性如数退还给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否则属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得赔偿乙方违约金36000元和乙方的一切装修费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否则属乙方违约,乙方违约的,除所交租金不得索回外,还得赔偿甲方违约金36000元(该违约金可在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抵扣);乙方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他人经营……因施某是续租, 杨某将之前收取的36000元转为新订协议的押金。协议签订后施某将第一季度的租金57000元转账给杨某。2013年11月17日,施某与戴某就商铺转租形成合意,戴某通过银行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某。同年11月28日,杨某与戴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同年12月8日,施某、杨某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因押金的返还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4年7月22日,施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退还房屋租赁押金36000元给施某。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违反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未按协议约定缴交租金,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戴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6000元,此款在原告交纳的押金中抵减。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租赁使用,原告亦按约定预交租金至2013年12月底给被告。2013年11月17日原告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退出并由戴某经营达成一致意见。而被告又于2013年11月28日与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且戴某亦履行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才解除合同。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尚未解除期间,被告即与戴某签订租赁合同,可见原告退租后戴某续租等相关事项被告是知情同意的。虽然被告否认原告退租经其同意,并且认为原告退租其不知情,但从被告与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尚未解除,被告即与戴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在原告承租期间被告与他人另订房屋租赁合同,足可说明原告退租是经被告同意的。因此,原、被告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没有理由占有原告的押金,被告应将押金退还给原告,所以说,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6000元,按照法定程序。法院予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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