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发生一起摩托车被坠落的电缆绊倒,造成摩托车损坏、车上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车主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电缆的所有人赔偿损失。 2014年6月26日晚上,周某开摩托车搭梁某,经过玉梧大道路段时,被广西某公司岑溪分公司架设在该路段上空坠落的电缆绊倒,造成摩托车损坏、梁某和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岑溪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和周某无事故责任。梁某受伤后到岑溪市中医院门诊治疗。经医院伤情诊断,梁某所伤为右挠骨小头纵裂骨折。梁某门诊治疗至2014年9月2日,期间诊治用去医疗费用共计1085.57元。梁某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鉴定机构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1月9日,梁某向岑溪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西某公司岑溪分公司给付各项经济损失93043元。诉讼中被告向法院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上述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 5月27日,该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由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电缆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者的被告应为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核实原告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施救费和保管费的经济损失合共为人民币7823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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