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受理了一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徐某泽由原告徐某抚养,抚养费用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该案原告是1992年出生的徐某,被告是1997年出生的林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于2013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时相识后谈婚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开始同居。2015年9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泽。 孩子出生后,生育前由于准备不足,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矛盾不断产生,争吵不断。生育后,被告林某就外出打工,不再带养孩子,双方均认为无法开始新的生活。在法庭受理之后,法官了解到被告并未探望过孩子,徐某以及其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双方都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以方便各自寻找更好的伴侣。经背对背调解,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徐某泽由原告徐某抚养,抚养费用原告徐某自愿负担。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案件是妥善解决了,但是对于孩子的未来,他表示忧患,毕竟单亲家庭的孩子,成长是更加困难的,所以希望现在的年轻人对于生育问题,应当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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