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女子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然隐瞒病情卖淫。11月5日,岑溪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被检测出是艾滋病携带者,之后曾到医院治疗。2015年9月份,李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的情况下,仍隐瞒病情在岑溪市某酒店的客房向多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李某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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