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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饮用水源变质 暗埋安全卫生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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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1 13:2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龙潭水库内长年涌入大量养殖场废水

    龙潭水库一直是江南片区46万人的水源,南宁区水利局管理的中型水库之一,是一级饮用水水源,然而原本清澈的水源现在已经变得乌黑一片、臭气熏天,甚至可能含有大量的病原体,有可能引发疾病。



    建养殖场污水直排水库致使水质变质

    近日,本网连续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的群众反映,称位于一级饮用水水源龙潭水库上游的吴圩镇罗村养猪场将黑色恶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水库中,由于长年的恶臭污水流入龙潭水库,导致水库的水质下降而且已经不合格。

    2016年2月26日,工作人员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龙潭水库附近,在群众的指引下我们看到,灰白色台上的一根白色管道正在向外喷出散发着恶臭气味的粘稠废物,这些粘稠物中夹杂着大量的粪便冲向一条水沟,水沟内漂浮着一层厚厚的黑色粪便等废物,水沟内的污水直接流向龙潭水库。群众告诉我们,这样直接将污水排放至水库的养殖场有四、五家之多。




    我们来到水库边缘,看到一块由南宁市龙潭水库管理所竖立的标有“您已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请您注意保护环境卫生”字样的提示牌,随后我们看见其他的几块标示牌,其中一块提示牌中标注着“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字样,另外一块标示牌则标注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那么,对养猪场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水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又是否有效呢?群众告诉我们,养猪场这样排放污水很长时间了,不少群众都向政府部门反映和举报过,但是始终没有见到任何部门对养猪场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龙潭水库的水还能否达到国家一级饮用水水源的标准呢?

    群众告诉我们,他们对这种受污染的水的水质也十分的担心,有的群众自发的采取水样进行检测,然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水质已经不合格!龙潭水库的水已经达不到一级饮用水水源的标准。




    养猪场废水的危害

    养猪场排放的污水贻害无穷,其中粪尿中所含氮、磷及BOD等淋溶量很大,通过地表径流和土壤进入地表水、地下水,或在土壤中积累,致使水体严重污染,土地丧失生产能力。

    粪尿污水的任意排入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水生生物(如藻类)获得丰富的营养后立即大量繁殖,导致河床淤塞,河水发黑发臭等。养猪场的粪尿与污水长期堆置或排放在低洼地,造成恶臭熏天,蚊蝇滋生,严重影响大气质量和居住环境,影响健康。

    环保局称养殖场准备搬迁

    既然养殖场不仅建设在距离饮用水源的上游,而且直接将废水排至水库中,群众也多次向环保局等部门反映,那么为何养殖场依然存在并且肆意排污呢?

    江南区环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称,这些养殖场正准备搬迁,其中的一家养殖场已经找到合适的场址,其他的养殖场正在寻找场址找到后会进行搬迁。

    按照该环保局工作人员所述,这些养殖场不仅没有受到任何的处罚,而且在找到合适的场址以前仍然可以肆无忌惮的继续排放废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此可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养殖场不仅要处以罚款,而且要予以拆除或者关停。

    那么,江南区环保局不仅没有进行拆除或者关停,甚至默许这些养殖场肆意排污的行为,是谁在保护这些养殖场呢?

    江南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称,龙潭水库并非一级饮用水源,而是备用水源,城市饮用水也并非这里的水。

    我们在水库看到的标示牌明确标注着“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而江南区环保局的这位工作人员为何称该水库并非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呢?难道是有什么难言之隐?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搬迁承诺未兑现

    早在2015年5月23日,一位群众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栏目向南宁市江南区区委书记留言,称“南宁市江南区龙潭水库库尾有大量养猪场,产生的污水粪便直接排放龙潭水库,对龙潭水厂的用户的用水安全有很大隐患!希望重视!”。

    一个月后,江南区回复人民网网友留言督导小组在回复中,称“我城区环保局和农林水利局组织工作人员对龙潭水库尾江南辖区内养猪场进行联合检查,具体情况如下:龙潭水库江南区辖区内共有四家养猪场,其中规模化养殖场三家,分别为周敬东养殖场、合心养猪场、世丰养猪场,已分别建有沼气池、氧化塘、猪粪贮存场所,场区执行雨污分离。规模以下养殖场一家,养有60头育肥猪,该养猪场场区未执行雨污分离,猪场产生的粪便直接排放到场区边的鱼塘。从去年开始,我城区环保局依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已责令上述我辖区内的四家养殖户进行搬迁。目前合心养猪场、世丰养猪场已在江西镇同良村岜马坡另行选址建设新猪场,建成后立即搬迁;周敬东养猪场也正在积极筹划猪场的搬迁。我城区将根据的有关规定,督促上述我辖区内的四家养猪场尽快搬离龙潭水库禁养、限养区域,以解决养猪场对饮用水备用水源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时至今日,需要搬迁的四家养殖场仍然没有一家搬迁,依然肆无忌惮的向水库中排放废水。

    谁为饮用水源水质变质负责?

    本应拆除或者关停的养殖场,却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场址”这一莫名其妙的缘由没有搬迁,没有拆除,没有关停,龙潭水库的水质也因为这些养殖场排放的污水而变质,变质的水源给南宁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2015年8月9日,发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本应关停或者拆除的养殖场不仅没有关停或拆除,而且依然肆无忌惮的排放废水,导致作为一级饮用水水源的龙潭水库水质变质,那么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哪位负责人的责任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第十九款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江南区环保局在明知这四、五家养殖场建设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却没有依法进行关停或者拆除,导致龙潭水库(一级饮用水源)水质变质。那么按照此项规定,又该作如何处理呢?

    追责并不是目的,让江南区46万群众有一口洁净的饮用水才是根本目的。

                                                                                                                                          来源于:中国大气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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