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0号)、《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梧人社发〔2016〕127号)规定,我市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起梧州市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二、2017年度参保缴费时间 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1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从2016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止。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2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此通知 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