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了解,去年3月1日,陈某与易某接受他人委托,将一批“山货”(穿山甲)从广西合浦县运往广东深圳市。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委托人给陈某、易某每人1200元工钱,另支付800元作为来往开销。
当晚,在陈某与易某驾车从合浦县出发没多久,岑溪市森林公安便接到线报:一辆广东牌照的小轿车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匿名举报。在接到举报后,岑溪市森林公安当即在南广高筋竹横垌收费站设卡,并于3月2日凌晨顺利将陈某与易某所驾驶的车辆截停,并将二人抓获,当场截获穿山甲活体35只。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易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35只,属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易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做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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