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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一男子视频侮辱执勤女警被拘...注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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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20 18:10: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孩纸 于 2017-11-20 18:15 编辑

        11月17日17时许,交管城区中队民警像往常一样在市区各路段开展正常执法,因为是周五各学校放学高峰时段,汽车总站附近交通相对拥堵,城区中队两名女警员担负起对该路口范围的疏导任务。然而他们还没来得及喝上一口水,却被一个瞬间在微信圈上传开的视频彻底激怒了,视频中一个男子对着在汽车总站路段执勤的两位女警员用不堪入耳的言语进行侮辱。


    网传视频截图

        发现该视频后,交管大队领导高度重视,马上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交管、网安、合成作战室、辖区派出所等多警种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民警快速锁定驾驶一辆泥头车的司机有重大嫌疑。三个小时后,该车司机甘某(32岁,樟木社区人)在马路镇善村路段被查获。


        城北派出所依法对传唤到案的甘某展开调查取证,经查,违法嫌疑人甘某在当日驾车途径汽车总站对出路段时,刚好遇见正在执勤的两名女交警,甘某为了在自己的微信群内炫耀,拿出手机对着两名女交警一边进行摄录一边用下流的语言进行侮辱,然后发送到自己的几个朋友圈内,该视频被迅速传播,在社会上引起公愤。

        到案之后的甘某才认识到自己的法盲行为造成如此大的后果,他深感后悔,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网上也必须遵纪守法,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网上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甘某网上公然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交警,属于是加重处罚的行为,目前,甘某因为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已送岑溪市拘留所执行。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仅侮辱警察要被处理,公然侮辱任何一个人都是违法的!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上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的法律层面对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有着充分的保护,无论是现实中还是网络上,警察执法尊严都不容贱践踏, 挑战法律底线的人员必将受到严惩!
    (来源 | 岑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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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23 17:48:48 | 只看该作者
    好象是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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