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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活生生的例子——引火烧山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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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1 23:1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老汉因清明拜祭引发山火获刑

           “清明时节雨纷纷”是以往人们对于清明时节天气的认识,但是当今气候变化无常,去年那个炎热的清明节想必也让读者印象深刻。岑溪一老汉因为去年清明拜祭活动引发山火,近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13 日上午,六旬老汉甘某彬在岑溪市梨木镇某山场进行拜祭活动,在燃放炮竹的过程中,不慎引发山林火灾。据甘某彬描述,他烧完鞭炮后,专门在原地等了十几分钟,确定没起火才走的,估计是火星飞溅到拜祭所用的纸箱里,而不是飞到草丛里,所以起火比较慢,很难察觉到。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5.17公顷(折合77.55亩),过火林木总蓄积量236.5立方米,出材量143.9立方米。案发后,甘某彬积极参与扑救山火,并主动向村干部报告情况,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失火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彬在祭拜活动燃放炮竹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彬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彬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参与扑救山火,并主动向村干部报告情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甘某彬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农妇烧荒不慎引山火,烧毁林木被判刑

          岑溪市诚谏镇一农妇陈某在清理旱地杂草时,贪图省事付之一炬。不料这一把火引发山火,将自己“烧”进了牢房。近日,岑溪法院审理了这起失火罪案件,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月21日早上,被告人陈某与其儿子梁某一起去到自家旱地清理杂草。当日下午13时许,陈某将清理后的杂草点燃焚烧。由于陈某的疏忽大意,杂草火苗随风吹到附近的鸡山岗山场并引发山火。起火后,陈某等人一边救火一边报警。但风大火猛,火势最终无法控制,酿成了山林火灾。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8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由于疏忽大意而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总面积达4.8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陈某在发生火灾后,通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积极扑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故对陈某做出如上判决。

    老汉烧荒引火灾,烧毁山林获缓刑

           岑溪市某乡镇一老汉陈某在从事焚烧杂草的农业生产活动中,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近日,岑溪法院审理了这起失火罪案件,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5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去到三角窝山场自家自留山焚烧杂草,其看见明火熄灭后就回家。当日13时许,陈某发现其烧杂草处冒烟起火,随之烧着山,其便与妻子邓某一起去救火,但因其夫妻都已年老,无法将火扑灭。陈某便主动向村干部报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失火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次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1.18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扑救山火,并主动向村干部报告其失火的情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故对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看完上面的三个案例,真心觉得可怕!清明节扫墓真是得要多加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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