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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份左右,22岁的李某贤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套气枪配件,并自行装搭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扳机、枪管、充气手把等枪支机件的疑似枪支一支。2015年5月左右,其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两套气枪配件,并将配件组装成疑似枪支二支。李某贤将组装好的三支疑似枪支收藏在其五伯父李某标房屋四楼的一间房内,2015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梧州市公安局鉴定,从李某贤处扣押的3支气枪均具有扳机、枪管、充气手把等枪支机件,功能正常,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并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的规定,认定为枪支。
经查明,2015年11月10日,藤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被告人李某贤家对其询问,其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其收藏在其伯父家中的3支气枪交给公安民警。2015年12月26日,藤县公安局对李某贤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李某贤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过。同日,被告人李某贤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贤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三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藤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罪判处22岁的被告人李某贤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贤当庭表示不上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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