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 岑溪生活
  • 闲聊吹水
  • 聚焦天下
  • 房产信息
  • 家居装修
  • 爱车一族
  • 吃遍岑溪
  • 岑溪商铺
  • 二手市场
  • 视频欣赏
  • 征婚交友
  • 游山玩水
  • 招聘求职
  • 文化长廊
  • 无偿超市
  • 爱心活动
  • 摄影天下
  • 精彩贴图
  • 有问必答
  • 论坛事务
  • 搜索
    查看: 257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严高考”即将到来 有些作弊行为将会被判刑

    [复制链接]

    75

    主题

    90

    帖子

    37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75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17:1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九尾妖狐 于 2016-6-5 17:17 编辑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即将到来的高考中,若出现组织作弊或替考行为,当事人会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为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诚信考试是每名学生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考生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广西区历来严肃处理高考违规行为,今年将继续采用视频监控、金属探测、身份识别、无线信号探测等科技手段预防考试作弊行为。同时告知考生,如发现违规舞弊行为,可拨打我区高考期间的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5583),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及时予以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共明确了与考生相关的9种违纪行为、18种作弊行为、5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
          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
          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       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的作弊行为。
         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网友自行发布,本站刊登此信息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仅仅出于方便网友交流的目的。 岑溪家园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iscuz! X3.1( 桂icp备14001940 )

    桂公网安备 4504810200001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