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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上交友网站相亲被骗1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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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5 22:53: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2年10月,张某与焦女士在婚恋交友网站上相识,张某自称离异,在河南经营采矿厂。焦女士的丈夫几年前去世,她一个人带孩子生活。一段时间的相处后,焦女士觉得张某是可以和自己共度一生的人。2012年12月底,张某对焦女士说,他想要在贵州开一个新矿厂,手头的钱不够,让她把房子抵押了,借钱周转,焦女士答应了。焦女士回忆,张某拿到抵押贷款来的190万元后离开北京,说是去贵州考察新的矿厂。最初,张某还时常与焦女士通电话,也按时还贷款。后来,张某渐渐疏远焦女士,并拒接电话。2014年初,焦女士报警。承办人介绍,2015年3月26日,丰台警方在贵州龙里县将张某抓获。据张某供述,他从焦女士处骗来的190余万元用小部分买了一个矿厂,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就转让给别人了。剩下的钱一部分买了车,还用一部分钱在贵州买了一套房子,和其妻子一同居住。


          【律师点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前期欺骗焦女士已经离异与其结好,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开新矿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其资金190余万元后失去联系,并在贵州买了车和一套房子。其主观目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且已经既遂,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属于二百六十六条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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