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樱桃小吃货 于 2017-2-9 11:22 编辑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捡到他人的信用卡或其他财物,应主动上交到银行或公安机关。见财起意,不仅仅是失德行为,更会触犯法律。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岑溪市波塘镇广西农村商业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的卡槽内遗留有他人的一张银行卡;天降横财岂能不要?“喜出望外”的李某某当即点击进入了取款页面,分3次从卡里面取出了5000元。在离开前,因担心别人也像他那样取走卡里的钱,李某某还“贴心”地将银行卡退出后再放回ATM机的卡槽内。
正当李某为自己所得的那笔5000元的“横财”而高兴不已的时候。被害人李先生却为此懊恼不已:他在取款的时候因接一个电话就离开了,忘记取卡,没想到前脚刚走就收到了手机银行发来的取款信息;当其反应过来,并气喘吁吁地赶回到ATM机寻找银行卡的时候,却发现还是迟了一步。
气愤不已的李先生当即报了警,接到李先生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当即调取了案发ATM机的监控视频,成功地将李某某锁定,并于同日下午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向李先生归还了其盗领的5000元,取得了李先生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名义领取别人遗失的信用卡内的存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出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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