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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壳公司非法诈骗7.72亿 经营人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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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21 17:5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等7名被告人被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陈某非法集资总额为7.7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900余人,一审被判死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陈某出资5万元从他人处接盘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此后,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某以投资经营所需为由,承诺以高息回报,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银通公司设立后面向社会集资,在收到集资款后,银通公司即与被集资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陈某以其母亲名义注册开办的公司作为借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并支付利息,之后又将所集得的款项以更高的利息进行放贷收息。
          为扩大影响,拓展融资渠道,2008年4月后,陈某又在江山市的峡口、贺村等8个乡镇设立多个分理处。
          银通公司及各个分理处的装修、配置均模仿银行,从业人员统一着装,并借公司总部搬迁及各个分理处开业等时机,大搞庆典、宴请活动,进行造势宣传。
          2009年后,陈某又注册成立江山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市鑫鼎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这些公司基本没有正常经营活动,而是为其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所用。
         据悉,银通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所集资钱款均由陈某一人支配。陈某将部分所得款项进行盲目投资,因未经科学的策划和论证,投资后陈某又不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致使投资亏损甚至根本无法收回。
         在明知自己已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陈某仍以生产经营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疯狂集资,滥用他人资金进行盲目博弈。
        经司法鉴定: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陈某非法集资总额为7.7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900余人,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
    本案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香亭、陈兴文(系陈某父母)等6名被告人协助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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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9 09:56: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好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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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9 09:57: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抓了没收财产再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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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9 09:57: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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