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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同父异母兄弟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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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12 16:4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岑溪一位老人去世之后遗留下一处房产,其非婚生次子想与其婚生长子分割房产,遭到长子的拒绝,就到法院起诉讨要继承权。最近,岑溪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双方对房产享有同等继承权。
        原告小华诉称:被告曾某某是其父曾某和前妻的婚生儿子。200512月,曾某与杨某非婚同居,但是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杨某生育原告小华,曾某将小华户籍登记在了他人名下。小华出生后,与曾某、杨某和曾某某共同居住生活在曾某所有的一处房屋。2012年曾某去世,曾某某以小华户籍没有登记在曾某名下为理由,拒绝与小华分割父亲曾某遗下的房产。小华与其法定代理人杨某到法院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分割遗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其与曾某、杨某的生活照片、视屏资料、通话录音和曾某的同胞弟妹等亲属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并非事实,其父亲的遗产只能由他一人继承,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他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曾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原告向法院提出了由原告与曾某和被告曾某某做亲子或血缘关系鉴定申请。曾某已去世,其直系亲属不同意开棺,无法进行鉴定。被告则拒绝与原告做血缘关系鉴定。
        法院认为,原告出生在曾某与杨某同居期间。经鉴定原告与杨某存在亲子关系。原告提供的生活照等一系列证据虽无法直接证实原告与曾某存在父子关系,但可间接证明原告与曾某存在父子关系的基础事实。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提供了必要证据要求确认与曾某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提出异议却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并拒绝做鉴定,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后推定原告与曾某存在亲子关系。
        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的一审判决。
        不管怎么样都是两兄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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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14 16:20:53 | 只看该作者
    本是同根生,起诉也普法,法律不能让一些人忽视,不要把理所当然的想象当作是必然,起诉、判决,报道,一系列的行为,就是给广大群众普法了。。。。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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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7-12 18:41: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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