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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圩小伙酒后猝死KTV,酒友及KTV老板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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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21 22:39: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因喝酒猝死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亲朋之间因为过量饮酒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家属要求酒友和有关饭店或酒店等承担责任的案件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呢?近日,梧州市龙圩区法院对一起因酒后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等三名酒友共同赔偿原告37585元,由KTV老板黎某赔偿原告人民币14528元。



          【案情】小伙酒后于包厢内死亡
           2014213日晚上,20岁出头的小伙莫某和被告陈某等三名朋友相约去被告黎某经营的KTY唱歌。晚上11时,莫某酒醉后和陈某一起睡在该KTV包厢,另外两名被告钟某及李某则各自回家。第二天早上,酒醒后的陈某发现莫某依然保持着同一姿势睡在床上,随即报警。经医生检验莫某已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后,死者妻子聂某将与丈夫喝酒的陈某、钟某、李某等三名酒友,及KTV老板黎某告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70%,共计24万元。
          【分歧】酒友和KTV要不要担责赔偿?
           原告认为,既然是几个朋友在一起参与饮酒活动,那么朋友之间就必须有相互提醒、相互劝告少饮酒的义务。在本案中,当受害人莫某已经醉酒睡在KTY沙发上时,其他几人就应当有所发现,并护送其回家交成年家属照顾,或送至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这是一种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名被告则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莫某作为20多岁的成年男性,在控制饮酒方面完全应该能够把握自身酒量,并且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莫某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自己能喝多少酒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陈某等其中三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法律没有规定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义务,所以陈某等三人作为共同喝酒人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被告KTY老板则认为,莫某饮酒后死亡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酒友及KTV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龙圩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莫某与被告陈某等三名酒友相约吃饭喝酒唱歌是正常的社交行为。死者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其本人对死亡的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酒友即被告陈某等三人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人,及被告黎某作为KTY的实施经营者,在发现莫某醉酒的情况下应照顾并及时护送其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但四名被告未予以积极救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三名酒友共同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的15%KTY老板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的5%。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的合理损失共290566元,扣除三名酒友已支付6000元外,仍应共同赔偿原告37585元,而KTV老板黎某则赔偿原告人民币14528元。
          【法官释法】共同饮酒几种情况要担责
          劝酒本身并不违法,但不顾他人健康而强制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酒店发现客人醉酒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及时上前询问,将他送到医院,放任其死亡的后果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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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22 17:13:55 | 只看该作者
    黑仔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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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8-22 02:25:14 | 只看该作者
    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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