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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可能会承担哪些处罚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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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4-7 16:2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法

         劳动局是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对当地的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管,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是可以到劳动局投诉的,那么被员工告到劳动局后果有什么呢?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劳动者有哪些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规定: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低于原来的条件、待遇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上述13种情况中,又以(2)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3)未缴纳社保;(5)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1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7)劳动者能力不强被辞退而产生劳动纠纷居多。
           如劳动者属于以上情形的,切勿直接与单位负责人直接谈话并签订相关的协议!专业的HR在处理上述情形时,针对法律意识不强的员工,一般会让员工主动申请离职,从而避免该部分的经济补偿。
            作为劳动者,应该知道,以“自身原因”主动离职意味着什么?
           劳动者以“另有发展、岗位不适合、自主创业”等原因离职的,该离职原因完全基于劳动者个人的愿意,与用人单位无任何的关联性。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少发或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理由,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需发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用人单位)。
          因此,除切勿以“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外,切勿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内含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协议。否则,就算仲裁也很可能丧失胜诉权。



    END

    图文:网络

    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西岑溪市解放大道286号(旧夏威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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