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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11类不合格熟肉制品禁止销售,烧卤不得"裸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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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21 07:56: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8一枝花 于 2016-1-21 07:58 编辑

         
           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存储、配送等进行了规范,防控熟肉制品在销售环节存在的进货来源不明、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差、二次污染等风险




          熟肉制品怎么卖,以前并没有特别统一的规范。有些条件好的摊位有玻璃橱窗、灭蚊灯等,一些条件差的摊点则是干脆“裸卖”,有时候隔夜的熟肉也混在一起卖,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




           现在,《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进行信息公示,在橱窗、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标明熟肉制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信息公示必须真实、及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熟肉制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熟肉制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



          卖剩的、变质的熟肉想低价转卖出去?不行。《办法》还特别提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继续销售或转卖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还应在每日结业前清点和检查剩余熟肉制品的数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对超过保质期或被污染、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台账,记录被处置食品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处置人员。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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