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一直是社会热议的问题。岑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对一起出嫁女争拆迁补偿款案件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林某兰、林某莲和被告林某水是堂姑侄关系。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原告先后出嫁,在被告所在的生产组未分得责任田地。1994年,土地延包时,因原告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原告父母的责任田地便并入被告户耕管。1997年前,原告父母先后去世。2013年7月,被告领取拆迁征地补偿款32万元。近年来,原告就上述征地补偿款问题多次要求岑溪市信访局、岑溪市归义镇人民政府调处未果。遂请求法院对上述共有物进行分割。
法院一审认为,土地承包时,原告已外嫁,没有获得承包责任田。土地延包时,被告所在的生产组已对原告父母承包责任田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入被告户。被告户承包责任田全部被有关单位征用,被告按土地延包的责任田领取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原告父母承包责任田应得的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原告父母自死亡之日起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承包方的被告户应继续取得承包经营权;被告户承包责任田被征收后,所得征地补偿款主要是对该户预期损失的补偿,以及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不属于原告父母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继承。岑溪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告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因上诉人林某兰、林某莲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中院裁定林某兰、林某莲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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