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九尾狐狸 于 2016-5-14 04:26 编辑
2015年8月份,囊中羞涩的李某想到了通过以少量真币购买假币后,再使用假币买东西换取真币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其个人消费。于是其通过电话和银行付款以650元购买了5300元人民币假币。
2015年12月25日,李某在南宁市搭乘其大哥的小轿车,并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假币装入两个塑料袋,分别放在车内。该车从南宁市往钦州市灵山县方向行驶,期间在途经横县、灵山县平南镇、檀圩镇时,李某多次下车在沿途使用所持有的人民币假币购买饮料、矿泉水等物品以兑换人民币真币。20时许,当李某来到灵山县檀圩镇一商店处,欲使用人民币假币购买商品时被店主发现,随后店主呼喊周围群众将李某及其大哥两人抓住。灵山县公安局檀圩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并从车上查获合计面额4920元的人民币假币,还从车上查获人民币892元及王老吉、东鹏特饮、加多宝等饮料72瓶,矿泉水40瓶,香烟3包。 近日,由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涉案男子李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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