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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赔偿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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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19 01:58: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国家赔偿标准参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每年5月最高检将对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调整

      每年5月,国家统计局会列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最高检也将据此对国家赔偿标准进行调整。
      例如,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2015年5月27日最高检也相应地将国家赔偿标准定位为每日219.72元。2014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2013年增加18.34元,最高检也将国家赔偿标准调整到每日20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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