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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发布涉网购典型案例 “双11”别忘了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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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1-4 10:1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宁两家法院发布涉网购典型案例,法官提醒——
      “双11”抢实惠 别忘了防陷阱
      核心提示
      一年一度的网购热潮“双11”即将到来,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网购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理性维权赢了官司的,也有私下“维权”让自己身陷囹圄的。眼下,各大购物网站的疯狂促销已经打响,消费者在看花眼的同时,不妨来学学这些网络购物典型案例,提防消费陷阱,理性购物。
      案例一
      网上买到问题商品
      可以在收货地起诉
      许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养生酒10瓶。收到货物后,许某一查,认为这养生酒中含非法添加药品,已构成违法。于是,许某将某生物科技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
      某生物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公司认为,某购物网站为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上的协议管辖条款载明,产生纠纷应由某生物科技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该纠纷应该在南宁审理,还是在乌鲁木齐审理?如果换成乌鲁木齐有管辖权的法院,意味着许某必须赶到新疆去应诉,增加大量诉讼成本。最终,该管辖权异议被兴宁区法院裁定驳回。法院的理由是,某购物网站的合同中虽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处于格式合同末页,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该案最终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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