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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后女孩为了炫富,竟然挪用挥霍公款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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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12 00:16: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452190836 于 2016-6-12 00:20 编辑



           乌鲁木齐90后女孩林某,出身于一个工薪家庭,2013年入职后,每月仅几千元工资,却出手阔绰,到哪都是她买单,身边朋友越来越多。而在她“炫富”的背后,竟是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一年内她挥霍公款18万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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