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应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 吴某为梧州市某砼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5月14日,吴某在该公司旧洗车场清洁搅拌车上的水泥块时,不慎从三米半高的铁梯上跌落至地面受伤。经医院诊断,吴某为腰椎受伤,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和治疗。 2012年10月15日,吴某向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后被认定为工伤。原告诉称其向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医疗费用时,对方不予给付。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到,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10月15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第三人也即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申报工伤的义务,该时间段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由于纠纷无法解决,吴某遂将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告上法庭。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而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人善被人欺,所以学会合法维权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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