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 岑溪生活
  • 闲聊吹水
  • 聚焦天下
  • 房产信息
  • 家居装修
  • 爱车一族
  • 吃遍岑溪
  • 岑溪商铺
  • 二手市场
  • 视频欣赏
  • 征婚交友
  • 游山玩水
  • 招聘求职
  • 文化长廊
  • 无偿超市
  • 爱心活动
  • 摄影天下
  • 精彩贴图
  • 有问必答
  • 论坛事务
  • 搜索
    查看: 387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打工者应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145

    主题

    197

    帖子

    659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65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3:58: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施行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
          吴某为梧州市某砼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514日,吴某在该公司旧洗车场清洁搅拌车上的水泥块时,不慎从三米半高的铁梯上跌落至地面受伤。经医院诊断,吴某为腰椎受伤,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和治疗。
          20121015日,吴某向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后被认定为工伤。原告诉称其向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医疗费用时,对方不予给付。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到,2012518日至20121015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第三人也即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申报工伤的义务,该时间段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由于纠纷无法解决,吴某遂将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告上法庭。
          今年5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该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从而从立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78

    帖子

    236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36
    沙发
    发表于 2015-11-20 15:36:26 | 只看该作者
    人善被人欺,所以学会合法维权很必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网友自行发布,本站刊登此信息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仅仅出于方便网友交流的目的。 岑溪家园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iscuz! X3.1( 桂icp备14001940 )

    桂公网安备 4504810200001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