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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岑溪一亲叔叔将侄子告上法庭,闹得不可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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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16:55: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帝爱吃披萨 于 2015-3-31 16:57 编辑

                  叔侄两人与第三人共同签订协议处置一处三方共有房屋。协议签订近十年后,叔叔才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侄子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最终叔叔败诉。近日,岑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2月14日,冯某波与其侄冯某洪、第三人冯某健共同签订协议,约定将一处三方共有房屋析产给冯某洪一人处分。该协议经过了公证部门公证。事后,冯某洪注销了原三人共用的该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取得新证。2014年9月29日,冯某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其与冯某洪签订的协议无效。对此,冯某洪则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公证,且该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冯某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并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冯某洪按照约定对原属三户共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了变更登记。多年来,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均无异议。原告冯某波诉请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超过了有关时效的规定。遂作出驳回原告冯某波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原告冯某波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析法】
          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从法律角度说,就是撤销权的行使。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原告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就应当知道自己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近十年后才提出诉请,撤销权已消灭。从民法角度说,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自在协议上签字时起就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应在签字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远超过两年。所以,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角度看,原告的诉请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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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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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4-1 08:59:19 | 只看该作者
    真是人心难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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