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一男子明知一妇女是精神病者,为了满足其个人的淫欲,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今天,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水汶镇,途经南渡镇吉太社区白霜涧景区附近路段时,遇见精神不正常的妇女陈某某在路边闲逛。 陈某某要求周某搭她去南渡镇盘古村,而周某搭陈某某往水汶镇。当车辆行至吉太社区围儿岭路段的时候,周某停车,后与陈某某去到路边一废旧纸厂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陈某某是精神病患者,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己的人身权利,无论是身体残疾还是精神残疾的人也享受这样的权利。不要以为对残疾人犯罪就不用法律责任!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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