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爱吃鱼的猫 于 2015-7-25 19:59 编辑
最近,岑溪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私自买卖水田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180 000元给原告。 2008年4月,被告玉某波、玉某琴经他人转让获得位于岑溪市大业新桥拱面大约八分半亩水田的使用权,该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2012年2月7日,被告玉某波和原告蔡某卫经协商并签订1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部分土地卖给原告蔡某卫永久使用,并约定土地总价款为180 000元。2012年2月12日,原告交付土地转让款现金100 000元给被告玉某波。2012年5月12日,原告把购地款余款支付给被告玉某波。2014年7月22日,原告蔡某卫与被告玉某波就争议土地再签订一份补充的《转让协议》。后原告蔡某卫准备在争议土地上建造房子,便遭到被告玉某琴的阻挠。另查明,被告玉某波没有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原告,现处于闲置状态。原告蔡某卫支付的土地转让款180 000元由被告玉某波收取。
原告蔡某卫于今年4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二被告退还购地款180 000元及利息给原告。 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农村土地承包后,不得买卖。就本案而言,原告蔡某卫与被告玉某波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虽然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合同标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且双方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故该合同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和《转让协议》无效,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转让款利息的问题,因原告蔡某卫与被告玉某波对引起无效合同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支付土地转让款利息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这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千万别私自买卖水田!一定要弄好相关手续才有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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