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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来围观下:某公司的奇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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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2 22:07: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苏州一公司奇葩规定: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

    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更应该善待女员工的生育权,切实保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企业竟然为女员工限制了允许生育的年龄。苏州一家公司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对于这样的规定,许多市民都认为很奇葩,无论是什么理由,要求未满30岁女职员不可以生育孩子,都显得很荒唐,公司出台这样的规定既有悖情理也违反法律。




                                           


    签订劳动合同前约定30岁前不得生育

    于小姐2012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进苏州一家外贸公司任市场销售部销售专员,于小姐当初和该公司准备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主管告知于小姐,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很大,销售专员要经常出差,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计划地运作,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专门就此项规定提醒于小姐,并表示有个别职工由于违反这一规定辞职而向公司交纳了违约金。但由于当时于小姐刚从学校毕业,还没有对象,她觉得按照自己的职业规划,这个制度应该不会影响到自己,根本没有考虑到结婚和生育的事情。而且公司提供岗位的薪酬待遇对于小姐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于小姐不假思索地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然而,幸福来得太突然,于小姐去年在一次出差时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并迅速举行了婚礼。结婚后不久,于小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事已至此,于小姐只好和公司提出自己想要生育孩子,结果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于小姐提出辞职的想法。然而结果却出人意料,公司却不肯让她离职。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于小姐当初签订的工作期限为五年,否则要付违约金,如今工作期限五年未满,如果她坚决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违约金。为此,于小姐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对于妇女生育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庭调解,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该公司也表示将对公司规章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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