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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微信朋友圈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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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6-3 19:28: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南阳警方消息,3月1日11时许,违法嫌疑人李某通过互联网,在“百度南阳吧”发布府衙爆炸、荷花广场死人、卧龙大桥死人等虚假消息。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网民转发和评论,影响恶劣。3月1日10时30分许和3月1日11时许,违法嫌疑人胡某和雷某,将一段以往发生的交通事故视频,捏造为新华路刚刚发生的事件,通过微信分别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内,误导公众,造成虚假信息大量扩散。3名违法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和微信,虚构有害信息,传播谣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3月2日,南阳市公安局经过周密侦查,一举将3名嫌疑人抓获。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一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案中,李某、胡某、雷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发布此类虚假信息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而故意为之,客观上采取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谣言、误导公众,导致虚假信息大量扩散。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将会被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切莫编造虚假信息,切记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虚假信息,文明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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