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 岑溪生活
  • 闲聊吹水
  • 聚焦天下
  • 房产信息
  • 家居装修
  • 爱车一族
  • 吃遍岑溪
  • 岑溪商铺
  • 二手市场
  • 视频欣赏
  • 征婚交友
  • 游山玩水
  • 招聘求职
  • 文化长廊
  • 无偿超市
  • 爱心活动
  • 摄影天下
  • 精彩贴图
  • 有问必答
  • 论坛事务
  • 搜索
    查看: 45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群发广告短信居然也违法!

    [复制链接]

    4

    主题

    5

    帖子

    22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2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9-12 06:24: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初,孙某与岑溪市某楼盘签订协议,约定2016年4月12日至18日期间,他在南渡、安平等镇为该楼盘群发广告短信,该楼盘则每天给他3500元的酬劳。随后,孙某在广东购得“伪基站”并学会使用方法。4月12日,他驾车来到岑溪市,开始在南渡、安平等多个乡镇间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直至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共获得报酬2万多元。孙某的电脑记录显示,短短几天内,其发送的广告短信多达60多万条。经鉴定,孙某使用“伪基站”群发广告短信,造成周边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受阻,受其直接影响的用户数量为22790人。



           8月30日,孙某在岑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受审。 法官当庭宣判,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群发短信,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局部阻断,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网友自行发布,本站刊登此信息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仅仅出于方便网友交流的目的。 岑溪家园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Discuz! X3.1( 桂icp备14001940 )

    桂公网安备 4504810200001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