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啊颠颠颠颠颠 于 2014-12-13 12:28 编辑
39岁的李先生家住岑溪,最近在梧州市区张贴了要卖孩子的广告,他称是因为家庭贫困无法养育2个儿女,因此想要找家境殷实、家庭成员品行良好的家庭收养他的两个儿女。但是一经了解后却发现其中另有隐情。原来是因为李先生两个儿女的妈妈甘某某离家出走,留下了两个儿女。李先生和之后结识的20多岁的女孩同居并又有了一个儿子。而李先生已有了两个孩子,为了孩子将来的户口登记和规避社会抚养费,这名女子要求李先生一定要将李先生之前的两个孩子送给他人收养,才与李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先生解释说,由于联系不上两个孩子的妈妈,他至今没有离婚,也尚未与这名女子办理结婚手续。 律师表示:“送孩”父亲行为或涉三宗罪 “虽然广告上没提到钱,但如果李先生用孩子与收养者进行金钱交易,该行为属于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涉嫌拐卖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奕登说,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有人举报李先生出卖子女的行为成为事实,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黄奕登说,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此外,如果李先生和其妻子有能力抚养教育这两个孩子而故意逃避应尽义务的话,行为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遗弃罪。 “即使李先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被迫将两个孩子送与他人抚养,那送养方和收养方也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能达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黄奕登说,《收养法》对送养有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的亲生父母才能作为送养人,他们可以先找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人,然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民政部门同时会对送养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双方进行登记备案,确定双方是否符合送养和收养条件。 同时,黄奕登说,《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另外,黄奕登认为,李先生在尚未与现任合法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女子同居,甚至生育子女,如果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将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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